《廣州市財政投資評審監(jiān)督管理辦法》修改內容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和必要性
2015年3月6日,市府辦公廳印發(fā)實施《廣州市財政投資評審監(jiān)督管理辦法》(穗府辦〔2015〕9號,以下簡稱《監(jiān)管辦法》),明確規(guī)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項目概算、預算評審工作。2018年8月10,市政府印發(fā)實施《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穗府函〔2018〕12號),明確概算審批方式為建設單位審核行業(yè)主管部門批復,財政部門不再進行概算評審,同時取消了施工圖預算評審。市政府隨后要求各單位對涉及工程建設審批制度改革的規(guī)章制度進行修改。我局按要求隨即啟動修訂《監(jiān)管辦法》。
二、主要修改內容
(一)刪除第十條、第十七條(一)和(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二)。
(二)刪除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概算”二字。
(三)將第十一條“概算、預算、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的評審結果應作為市財政部門和相關單位調整預算、核撥款項、項目招標、辦理結算、批復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交付資產(chǎn),以及進行項目績效評價的依據(jù)之一。部分超概項目需市財政部門評審的,評審結果可作為相關單位調整概算或項目總投資的參考依據(jù)。特殊情況,政府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審批時,應以經(jīng)市財政部門評審的概算為參考依據(jù);市財政部門進行項目預算評審時,應以經(jīng)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初步設計概算為參考依據(jù)”修改為“預算、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的評審結果應作為市財政部門和相關單位調整預算、核撥款項、辦理結算、批復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交付資產(chǎn),以及進行項目績效評價的依據(jù)之一”。
(四)其他條款未做修改,維持原做法。
三、需要說明的事項
《監(jiān)管辦法》修訂后,財政部門不再受理初步設計概算評審和施工圖預算評審,但是部分不在投資主管部門立項而是在財政部門項目支出預算中立項的項目,仍需報送預算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