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辦〔2015〕46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戶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gòu):
為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擴大住房保障覆蓋面,加快解決我市戶籍困難群眾住房問題,經(jīng)市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就加強戶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高戶籍家庭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收入線準入標準
將戶籍家庭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從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從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在現(xiàn)行戶籍家庭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準入條件基礎上,將戶籍家庭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收入線準入標準調(diào)整至2013年度城鎮(zhèn)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即29434元/年)。
二、提高住房租賃補貼標準
建立健全住房租賃補貼標準與市場租金水平掛鉤的動態(tài)調(diào)整機制,逐步提高租賃補貼標準,支持保障對象在市場上租賃住房(含社會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解決基本居住需求。
住房租賃補貼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積、家庭人口、補貼標準、收入水平、區(qū)域等因素確定。從本意見實施之日起,補貼標準從每平方米建筑面積20元提高至25元。自本意見實施的次月起,已實施住房租賃補貼保障的家庭按照本意見標準計發(fā)租賃補貼。
三、調(diào)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取方式和租金支付比例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照適當?shù)陀谕囟?、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確定,由住房保障部門會同物價部門確定并公布。
對承租政府建設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對象,按照家庭收入情況,實行差別化租金,采取租金減免方式分檔收租,不再發(fā)放租金補助。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總工會認定的特困職工住房困難家庭,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確可享受租金優(yōu)惠政策的對象,按優(yōu)惠租金計租。
自本意見實施的次月起,已簽訂《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家庭,按照本意見標準計收租金。
四、《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穗府辦〔2013〕3號)與本意見不一致之處,以本意見為準。
五、本意見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根據(jù)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
1.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資產(chǎn)限額標準
2.住房租賃補貼標準
3.政府公共租賃住房分檔租金標準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8月25日
附件2
住房租賃補貼標準
住房租賃補貼計算公式為:住房租賃補貼=(人均保障建筑面積標準-人均自有產(chǎn)權(quán)住房建筑面積)×家庭人口×補貼標準×收入補貼系數(shù)×區(qū)域補貼系數(shù),其中:
一、人均保障建筑面積標準:15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計算標準:1人戶按1.5人計算,2人及以上戶按實際人數(shù)計算(超生子女未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或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未滿5年的不計入該家庭實際人口)。
三、補貼標準:每平方米建筑面積25元。
四、收入補貼系數(shù):
(一)經(jīng)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補貼系數(shù)為1.3;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15600元的,補貼系數(shù)為0.9;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5600元、低于或等于24795元的,補貼系數(shù)為0.7;
(四)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4795元、低于或等于35321元的,補貼系數(shù)為0.5。
五、區(qū)域補貼系數(shù):
(一)戶籍地為越秀、海珠、荔灣、天河區(qū)的保障對象,補貼系數(shù)為1.1;
(二)戶籍地為白云區(qū)的保障對象,補貼系數(shù)為1.0;
(三)戶籍地為黃埔、南沙、番禺、花都區(qū)的保障對象,補貼系數(shù)為0.9。
備注:從化、增城區(qū)可參照執(zhí)行。
附件3
政府公共租賃住房分檔租金標準
一、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10800元,繳交標準為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0.2。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0800元,低于或等于15600元,繳交標準為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0.3。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5600元,低于或等于20663元,繳交標準為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0.4。
四、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0663元,低于或等于24795元,繳交標準為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0.5。
五、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4795元,低于或等于29434元,繳交標準為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0.6。
六、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9434元,低于或等于35321元,繳交標準為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0.7。
備注:從化、增城區(qū)可參照執(zhí)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5年9月1日印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