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項目編號:CZ2023-0128
二、項目名稱:廣州市公安局排爆裝備采購項目
三、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普蘭店區(qū)盛茂貿易中心(以下簡稱投訴人)
地址:遼寧省大連市普蘭店區(qū)城子坦街道創(chuàng)富路301號176A
被投訴人1:廣州市公安局(以下簡稱采購人)
地址:廣州市起義路200號
被投訴人2:廣州市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代理機構)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qū)天潤路333號
四、基本情況
投訴人普蘭店區(qū)盛茂貿易中心就“廣州市公安局排爆裝備采購項目”(項目編號:CZ2023-0128)招標文件設置不合法問題,于2023年4月27日向代理機構提出質疑,代理機構于2023年5月9日對質疑函具體內容進行書面回復。投訴人因對質疑答復不滿意,于2023年5月9日向本機關提起投訴。經(jīng)補正材料,投訴人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機關重新提起投訴。經(jīng)審查,投訴符合規(guī)定,本機關予以受理。經(jīng)向相關當事人調查,現(xiàn)已辦理終結。
五、處理依據(jù)及結果
?。ㄒ唬└鶕?jù)《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投訴事項一和投訴事項二均不成立,本機關予以駁回。
(二)對投訴人與投訴事項相關的投訴請求,本機關已在投訴事項中查明事實作出決定。
六、其他補充事宜
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收到?jīng)Q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發(fā)布人:廣州市財政局
發(fā)布時間: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