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5年11月4日核發(fā)拆許字〔2005〕第41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并以穗房拆字〔2005〕41號房屋拆遷公告予以公布。根據(jù)拆遷人的申請,我委同意核發(fā)延拆許字〔2017〕第26號房屋拆遷許可證?,F(xiàn)將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布如下:
一、建設項目名稱:綠地、文物古跡用地。
二、拆遷地點和范圍:荔灣區(qū)荔枝灣路東側、逢源大街南、北側地段,即龍津西路逢源大街12號、14號、16號、18號、20號,逢源大街27號、29號、31號。
逢源大街33號為荔灣區(qū)登記保護文物單位,拆遷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規(guī)定,做好保護工作。
三、拆遷人:廣州市荔灣區(qū)住房和建設局。
四、拆遷實施單位:廣州市荔灣區(qū)住房和建設局。
五、拆遷期限延期至:2018年11月4日止。
六、拆遷人員進行房屋拆遷工作時,應當佩帶房屋拆遷員
證;未佩帶房屋拆遷員證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有權拒絕與其協(xié)商。
七、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我委裁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由廣州市人民政府裁決。
八、對我委核發(fā)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有異議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正常進行。
九、相關資料可以向拆遷人索取。
拆遷人聯(lián)系地址:廣州市荔灣區(qū)信義路21號。
聯(lián)系電話:81032505
聯(lián) 系 人:葛亮
附拆遷人員名單:蔡均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
查詢網址: http://www.gzcc.gov.cn
二〇一七年 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