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加強整治無證照生產經營行為的通告
穗府[2005]18號
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政府決定從現在至2005年12月底,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加強整治無證照生產經營行為的專項行動。
一、根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廣東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下列違法行為予以查處取締:
(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yè)執(zhí)照,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無證照生產經營行為;
(二)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即可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無照生產經營行為;
(三) 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無照生產經營行為;
(四)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以及營業(yè)執(zhí)照有效期屆滿后未按照規(guī)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xù),擅自繼續(x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無照生產經營行為;
(五)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方可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六)借用、租用、受讓他人營業(yè)執(zhí)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七)持偽造的營業(yè)執(zhí)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八)利用違法建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違章流動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存在上述違法違章生產經營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無證照生產經營行為。依法能夠進行整改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整改,整改期間必須停止一切生產經營活動。
三、房屋租賃當事人應嚴格履行《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guī)定》(市政府令2005年第2號)所明確的義務。出租屋主不得向無證照生產經營行為人出租房屋及場地,房屋承租人不得利用所承租的房屋從事無證照生產經營活動。凡在租賃房屋內從事無證照生產經營活動的,將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出租人、承租人的責任。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和阻礙對無證照生產經營行為的查處取締工作。對拒絕、阻礙執(zhí)法人員依法查處無證照生產經營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無證照生產經營行為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危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廣大市民應積極配合整治無證照生產經營行為專項行動,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無證照生產經營行為,為構建和諧廣州貢獻自己的力量。
廣州市投訴舉報電話:83126414
各區(qū)、縣級市投訴舉報電話:
越秀區(qū):83548315 東山區(qū):37662647
海珠區(qū):84417643 荔灣區(qū):81932473
天河區(qū):38623053 白云區(qū):86370229
黃埔區(qū):82378684 芳村區(qū):81510373
花都區(qū):36819516 番禺區(qū):84821236
從化市:87927722 增城市:82744618
廣州開發(fā)區(qū):82112196
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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