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2004]26號
關于廢止穗府[1995]14l號和穗府[1996]111號文件的通知
各區(qū)、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鑒于《關于加快廣州市城鄉(xiāng)經濟聯合體發(fā)展區(qū)建設的通知》(穗府[1995]141號)和《關于加快廣州市城鄉(xiāng)經濟聯合體發(fā)展區(qū)建設的補充通知》(穗府[1996]111號)兩個文件中的部分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guī)不符或已被新的規(guī)定涵蓋,市人民政府決定予以廢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執(zhí)行。
二○○四年七月十日
主題詞:文秘工作 文件 調整 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紀委辦公廳,市委各部委,廣州警備區(qū),布法院,市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市工商聯,各人民團體,各新聞單位。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04年7月15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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