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1〕1號
批轉市計委關于調整廣州市暫住人員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管理辦法請示的通知
各區(qū)、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市計委《關于調整廣州市暫住人員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管理辦法的請示》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直接向市計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日
關于調整廣州市暫住人員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管理辦法的請示
市人民政府: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市出租屋外來暫住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穗辦〔2000〕19號)和市政府出租屋外來暫住人員管理工作聯席會議精神,擬調整原來由市公安局代市政府征收暫住人員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及使用管理辦法,以及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分級管理原則對使用外來勞動力單位征收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及使用管理辦法?,F將具體調整意見請示如下:
一、調整市區(qū)暫住人員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收費辦法。
(一)調整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將原按省政府粵府函〔1992〕578號、〔1993〕107號、〔1993〕320號文件和市政府穗府〔1992〕111號文件規(guī)定,由市政府委托市公安局對外來暫住人員收取的每人每月20元或每人每月30元的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與根據省政府辦公廳粵府辦〔1991〕76號、省物價局粵價〔1997〕293號、粵價函〔2000〕96號文件和市物價局穗價〔1998〕44號文件的規(guī)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使用外來勞動力單位收取的每人每月7元或每人每月11元的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合并并降低收費標準。合并后的收費項目名稱仍為暫住人員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收費標準統(tǒng)一調整為每人每月20元,包括流動人員治安管理費、外來從業(yè)人員計劃生育管理費、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
(二)調整收費范圍。
凡在市轄區(qū)暫住,按規(guī)定需要辦理《廣州市IC卡暫住證》的外來暫住人員,均須按上述第(一)款規(guī)定的每人每月20元繳納暫住人員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有單位聘雇的外來暫住人員由用人單位負責繳納,無單位聘雇的外來暫住人員由本人負責繳納。暫住人員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可選擇按月、季度或年繳納。
(三)調整收費單位。
按照對外來暫住人員實行屬地化管理和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則,暫住人員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由市政府委托街鎮(zhèn)出租屋外來暫住人員管理服務中心征收。街鎮(zhèn)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計生部門須派員進駐街鎮(zhèn)出租屋外來暫住人員管理服務中心,按各自職能把好外來暫住人員的政策管理關,協助集中統(tǒng)一征收暫住人員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
二、調整收費使用辦法。
(一)暫住人員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屬于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應嚴格按有關規(guī)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按照市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規(guī)定,暫住人員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全部繳入“廣州市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用人單位或個人繳納的暫住人員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由街鎮(zhèn)出租屋外來暫住人員管理服務中心開具由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繳款通知書》,由用人單位或個人持《繳款通知書》到工商銀行各網點繳款,憑銀行開具的統(tǒng)一收據回街鎮(zhèn)出租屋外來暫住人員管理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由市公安局統(tǒng)一印制的《廣州市IC卡暫住證》,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發(fā)的《廣州市招用流動人員用工許可證》辦理《廣州市流動人員就業(yè)證》、《廣州市流動人員勞動手冊》等證件和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有關手續(xù)。
(三)市財政局每月按各區(qū)暫住人員繳納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總額返還80%給區(qū),優(yōu)先保證街鎮(zhèn)、居委、村委對外來暫住人員管理的經費需要,其余20%由市統(tǒng)一安排使用。
(四)返還給區(qū)的暫住人員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實行專項撥付的辦法,用于全區(qū)街鎮(zhèn)出租屋外來暫住人員管理服務中心、居委、村委暫住人員管理、勞動就業(yè)、計劃生育、治安管理所需經費,以及對暫住人員管理手段的現代化、電子化與信息化建設和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區(qū)政府自行制定,報市政府備案。具體使用情況,報市計委、市財政局備案。由市統(tǒng)一安排使用的部分,每年年初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計生委、公安局根據本部門對外來暫住人員管理的實際需要,提出具體用款計劃報市計委,由市計委會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優(yōu)先保證對外來暫住人員管理的經費需要。剩余部分,由市計委統(tǒng)一用于市統(tǒng)籌投資社會事業(yè)、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市財政局根據先收后用的原則,按批準的計劃撥款。
三、增城、從化市可參照上述辦法制定本地區(qū)暫住人員收費及使用管理辦法,報廣州市人民政府備案。
四、上述辦法從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區(qū)、各部門原來的各項有關對外來暫住人員管理的收費一律停止。以往有關規(guī)定如與上述辦法不符的,按上述辦法執(zhí)行。
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單位執(zhí)行。
廣州市計劃委員會
二○○○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