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辦規(guī)〔2026〕2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的通知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業(yè)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6年3月12日
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制度公平、公正實施,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相關工作。
前款所稱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是指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統(tǒng)稱委托部門)實施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幫扶等事項時,按照有關規(guī)定委托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以下統(tǒng)稱核對機構)對居民個人或者家庭(以下統(tǒng)稱信息主體)的經濟狀況開展核對以及出具書面報告的活動。
第三條 核對工作應當遵循依法依規(guī)、客觀公正、授權委托、高效便捷、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四條 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各區(qū)民政局負責組織落實轄區(qū)內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市民政部門、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按照職責分別負責財產價格評估(認定)、價格復核等工作的指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市、區(qū)民政部門設立的核對機構具體負責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市核對機構負責制定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建立、維護、管理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系統(tǒng);負責核對信息查詢、分析比對、出具核對(復核)報告等工作;負責全市核對業(yè)務培訓、指導和協(xié)調等工作。
區(qū)核對機構負責核對資料錄入、審核、信息比對、調查核實等工作;負責轄區(qū)內核對業(yè)務培訓、指導和協(xié)調等工作。
第六條 核對工作主要以信息化方式開展。核對機構通過核對信息系統(tǒng)獲取政府有關部門、相關單位或者機構的信息,代為核對、查詢信息主體的經濟狀況。
第七條 發(fā)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農業(yè)農村、衛(wèi)生健康、稅務、市場監(jiān)管、政務和數據管理、體育、統(tǒng)計、醫(yī)保、住房公積金管理、海事、港務、殘聯(lián)、人民銀行、金融監(jiān)督管理、證監(jiān)等部門或者單位按各自職能提供信息并協(xié)同實施本辦法。
金融機構、保險機構、提供貨幣資金轉移支付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以及其他涉及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的部門或者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供信息。
第八條 為核對機構提供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數據的相關部門、單位或者機構(以下統(tǒng)稱信息共享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及時響應核對機構的信息共享需求,保障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可用性。
第二章 核對流程
第九條 委托部門應當向核對機構出具書面委托文件(含合法的電子文件),提供真實、有效的信息主體書面授權(含合法的電子授權)和信息主體身份證明等核對資料。
信息主體撤銷授權的,委托部門應當及時撤銷核對委托。
第十條 授權文件原則上應當由信息主體親自簽署,特殊情況按照以下規(guī)定辦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監(jiān)護人代理簽署;
(二)其他信息主體無法親自簽署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文件,授權其他人員代理并注明原因;
(三)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由民政部門簽署授權文件。
第十一條 委托部門應當通過信息系統(tǒng)對接的方式發(fā)起核對。
需要核對機構錄入核對資料的,由區(qū)核對機構收到委托部門提交核對資料后的2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錄入并提請信息共享。
由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的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幫扶等事項,可以由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委托部門委托核對。
第十二條 核對機構接受核對委托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并在2個工作日內向委托部門出具報告。
核對機構與委托部門達成一致提供結構化核對結果數據的,不再出具報告。
由于網絡、設備以及技術故障等客觀因素導致核對機構無法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核對的,核對時間暫停計算,上述客觀因素消失后,核對時間繼續(xù)計算。
第十三條 委托部門或者外省(市)核對機構因工作需要,可委托本市核對機構開展跨省核查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供核對資料。
第十四條 委托部門收到核對報告后應當及時將報告中可能導致審核確認不通過的相關信息告知信息主體。信息主體對核對結果有異議的,委托部門應當組織信息主體填寫復核申請書,明確需要復核的內容,并向核對機構提交復核委托書和異議佐證材料。
委托部門提出復核的時限為收到核對報告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
第十五條 信息主體提交其他足以推翻信息共享單位登記或者記錄信息等證據的,核對機構在復核時應當調查、核實、綜合印證后依法予以確定。
第十六條 核對機構接受復核委托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在2個工作日內向委托部門出具復核報告。復核以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 核對機構在審核過程中發(fā)現核對資料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退回委托部門,并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內容。
委托部門應當在收到補正資料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提供補正資料,補正資料后核對時間重新計算。委托部門補正時間不納入核對工作時限。
委托部門在核對過程中需撤銷核對的,應當向核對機構出具撤銷核對委托書。除不可抗力外,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銷核對,核對機構可以終止本次核對,并向委托部門出具終止核對通知書。
第三章 核對內容和規(guī)則
第十八條 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內容包括信息主體的基本情況和家庭收入、家庭財產以及支出情況。
第十九條 核對機構開展核對工作應當結合查詢獲取的信息、有關憑證記載信息以及信息主體申報信息進行比對、計算。
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核定值按照客觀優(yōu)先、就高原則確定。
第二十條 家庭收入核查時間段為信息主體收入信息核查的起止時間,由委托部門在委托書中予以明確。
家庭財產核查截止時間按照信息共享單位反饋信息的時間確定。
第二十一條 核對機構將信息主體在核查時間段內實際取得的各項家庭收入納入核對范圍。
信息主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的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企(職)業(yè)年金等社會保障性支出可以在家庭收入中扣除。信息主體在核查時間段內發(fā)生躉繳的社會保障性支出,應當將實際躉繳的金額按照躉繳的總月份進行平均計算后,再對應核查時間段予以扣除。
委托部門按照規(guī)定需要豁免的家庭收入項目,由其自行扣減。
第二十二條 家庭財產主要依據相關單位登記或者記錄信息進行核對。沒有登記或者記錄的財產,依據其他財產證明信息進行核對。
同一家庭財產存在差異的,除有證據證明財產登記確有錯誤外,應當以登記信息為準。個人申報信息與部門共享信息為不同財產的,予以累計。
繳存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規(guī)定限度以內的個人養(yǎng)老金的個人賬戶資金、社會醫(yī)療保險賬戶余額等未發(fā)生提取的部分,不計入家庭財產。金融資產賬戶經確認為聯(lián)名賬戶的,聯(lián)名賬戶中的資金按同一筆資金進行計算。
核查時間段內,發(fā)生社會保險一次性退保的,退保費納入家庭財產計算。因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等進行銷戶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余額以及提取住房公積金余額用于支付購房首付的,納入家庭財產計算。
第二十三條 信息主體持有的具有儲蓄或者投資功能的商業(yè)保險,其保單現金價值納入家庭財產計算;信息主體通過商業(yè)保險獲得的投資收益、賠付金等納入家庭收入計算。
第二十四條 核對機構通過下列途徑開展核對工作:
(一)通過就業(yè)以及個人所得稅、社保、住房公積金繳納等信息核對工資性收入。
(二)通過生產經營以及個人所得稅等信息核對經營凈收入。
(三)通過利息、股息、紅利、保險收益和賠付,出售、出租財產收益,特許、轉讓知識產權、無形財產收益等信息核對財產凈收入。
(四)通過養(yǎng)老金、失業(yè)保險金、社會救濟金的領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情況以及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獲得遺產、贈與、補償、賠償等信息核對轉移凈收入。
(五)通過財產登記、持有財產等信息核對財產信息;通過財產價格評估結果核對財產價值;通過實名登記的賬戶余額、保單現金價值、財產購買、持有及市值信息核對金融資產。
第四章 財產評估
第二十五條 委托部門應當在核對委托書中明確評估需求,需要評估的應當提供評估資料并配合開展現場勘驗等評估工作。
委托部門需要對信息主體擁有的機動車輛以及本市范圍內房屋等財產進行評估的,可以委托核對機構進行評估。
委托部門需要對信息主體擁有的船舶、大型機械等其他實物財產及非本市范圍內的不動產進行評估的,信息主體可以提供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價格評估文件。
第二十六條 核對機構可以通過部門合作或者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對機動車輛、房屋等財產進行價格評估,也可以通過核對機構研發(fā)的人工智能模型等新技術進行價格評估。
第三方或者其他職能部門財產價格評估(復核)工作時間不計入核對(復核)工作時限。
第二十七條 信息主體對本市核對機構開展的財產價格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按照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申請復核。區(qū)核對機構在收到委托部門提交的價格復核資料后3個工作日內向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價格認定機構提出價格復核協(xié)助。
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價格認定機構應當收到價格復核協(xié)助申請后12個工作日內完成價格復核,并出具價格復核結論書。因情況特殊需要延長復核工作時限的,應當書面告知提出價格復核協(xié)助的核對機構,由核對機構告知委托部門。
第五章 核對工作管理
第二十八條 核對機構應當加強與國家、省以及其他城市核對機構的溝通與協(xié)作,完善跨層級、跨區(qū)域的信息共享、核對委托、結果互認等機制。
第二十九條 核對機構應當將工作經費納入預算,落實工作場地和辦公設備等,并建立核對數據、電子資料、核對工作管理等管理機制。
第三十條 核對機構應當建立數據庫,開展數據分析,為委托部門建立健全主動發(fā)現、動態(tài)監(jiān)管及預警監(jiān)測等機制提供參考。
第三十一條 核對報告是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幫扶對象審核確認和實施動態(tài)管理的重要依據。
核對報告包含各信息共享單位反饋的信息,以及根據委托部門需要,基于數據統(tǒng)計分析形成的解讀內容。
第三十二條 委托部門、核對機構、信息共享單位及其接觸核對信息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對在核對工作中知悉的有關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等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委托部門、核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法定職責,或者在核對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其他組織與政府有關部門合作開展社會救助、慈善幫扶等項目,需要委托本市核對機構對相關信息主體的經濟狀況進行核對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為法定節(jié)假日的,順延至法定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稄V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guī)〔2021〕6號)、《廣州市民政局關于印發(fā)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穗民規(guī)字〔2022〕1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6年3月13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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